通常所说的民俗,是指产生并传承于民间的、世代相袭的文化事项。一般而言,民俗包括两层含义:
其一,这种文化事项必须是产生并传袭于民间的。有些存在于官司方而不存在于民间的文化事项,并且与民间社会影响不大的文化事项,即使具有世代相袭特点,也不算民俗。如宫廷的礼仪制度、皇帝的选妃习俗,都不应纳入民俗学的研究范畴。但那些既存在于官方,也存在于民间的习俗惯制,仍可视为民俗,并成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。
其一,这种文化事项必须是产生并传袭于民间的。有些存在于官司方而不存在于民间的文化事项,并且与民间社会影响不大的文化事项,即使具有世代相袭特点,也不算民俗。如宫廷的礼仪制度、皇帝的选妃习俗,都不应纳入民俗学的研究范畴。但那些既存在于官方,也存在于民间的习俗惯制,仍可视为民俗,并成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。
其二,民俗必须具有世代传承特点。那些虽然产生民间,但尚未成为民间社会所接受之前便已迅速解体的文化事项,也不应作为民俗学研究的内容。
所以,我们所说的民俗,不是指某一文化现象,而是指某类文化现象。民俗学界大体遵循“不过三代,不能称其为民俗”的理论。


